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壹〗 、上海高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衡平、合同严守、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理中 ,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 、共渡难关等方式化解矛盾 。

〖贰〗、处理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平衡利益 、注重调解的原则。在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又要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提高解决效率 。
〖叁〗、律师观点胜算面较大: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文华律师认为,受到4-5月疫情严重影响的商铺或租户仍然可以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调减租金或就租金损失进行合理分摊。
〖肆〗、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承租人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可主张延期履行: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后受疫情影响而导致无法履行的,法院可对此种案件判决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态度 。而举重以明轻,在承租人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更应当参照适用 ,即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要求将租赁期限往后延伸。
〖伍〗 、疫情期间诉讼/上诉时效、期间可以中止或延长,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具体如下:诉讼时效中止 适用条件:根据上海高院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原则上可理解为不可抗力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 ,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可适用时效中止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陆〗、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减少未支付租金而主张解除合同。承租国有房屋及政府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屋的 ,按国家政策执行租金减免,司法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
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应继续履行 ,拒绝履行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疫情导致延期履行,除非延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或要求承担延期违约责任。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提出了18条具体指导意见,涵盖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 、时效期间、适用法律、涉外商事案件 、运输合同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及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等方面。
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对积极配合但受疫情影响导致履行法律义务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或感染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及被依法隔离的被执行人,应积极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配合 ,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_百度...
〖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网络打赏或游戏的,支持监护人返还请求。金融案件审理规则 金融借款纠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中小微企业 ,不支持金融机构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主张;变相利息超出专项信贷优惠利率的,不予支持 。个人还贷纠纷中,受疫情影响暂时失收的人员 ,可变更还款期限。
〖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直播平台“打赏”等支出与其年龄 、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返还的 ,法院应予支持。
〖叁〗、金融案件审理金融借款纠纷:考虑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政策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变相利息超出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部分不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个人还贷纠纷,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肆〗、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涵盖司法服务保障 、不可抗力规则适用、合同纠纷处理、劳动争议处理 、惩罚性赔偿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 、司法救助、保全措施及法律适用统一等方面 。
〖伍〗、今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该意见旨在通过司法手段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确保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既合法合规,又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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